星期五, 11月 30, 2007

解讀『兩岸和平共處法』 #5

#5

幸運的是,目前兩岸之間,確實存在著互相尊重、和平共處之契機。因為:

民進黨於 1999 年通過之「台灣前途決議文」主張:「台灣(即中華民國)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,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,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」。所謂「獨立現狀之更動」當然係指「與大陸統一」。故民進黨雖然主張台獨,但是卻很正確地將「民意」之位階置於「統、獨」之上。因此,「台灣前途決議文」並未關閉統一之門,只是強調,統一需經台灣公民投票同意。

又大陸之「反分裂國家法」第五條指出:「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,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。國家以最大的誠意,盡最大的努力,實現和平統一。國家和平統一後,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,高度自治」。此處大陸強調,將竭力以和平方式來實現統一,惟對何謂「和平方式」,並未予以硬性界定。

--曹先生的理想,希望籍由兩派之間現有的共識及組織條文中,擬訂出一套能夠初步化解這項議題,間接解決帶給台灣社會的不安與動盪,讓台灣繼續往前駛進。

--為何以民進黨的「台灣前途決議文」及大陸的「反分裂國家法」做為擬定的參考呢?原因即是大陸整體偏向統一台灣,納入國家版圖;民進黨宣稱台灣是獨立的國家,反對被中國統一,因此,從這兩份文件中,折衷取出即有的共識部份,擬定第三條能讓兩岸人民可以行徑之路,令人感到歡喜!

--拜讀至此,令我感到無限配服曹先生此舉!如果是純粹的生意人、企業家、或是小老百姓,哪有這個時間、功夫、能力提出這等見解。花這麼多的時間把它寫成文章,又花了一筆不算少的錢登廣告,不外乎是要喚醒還有自覺的人士,不要讓台灣被口水淹沒、繼續沉淪下去!

--每個人都會觸動自我生存的本能,不自覺地去爭取利益,以求繼續存活下去。圖利益,可分為圖私利及公利兩種;私利是小利,謀取為已;公利又是大利,謀取為眾人;私利為惡,公利為善。我相信曹先生是以圖公利為優先考量之人。

--領導者常以小人之心,度君子之腹,還能幹的了什麼大事業!



Benson Hsu 於 2007-11-30 14:35:00 http://blog.yam.com/straitpeace 留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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